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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对欧美进口光纤反倾销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收到2016年第15号公告,内容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光纤所限于反倾销措施展开期终审核调查结果。 2011年4月21日,商务部公布2011年第17号公告,要求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偏移单模光纤实行最后反倾销措施,实行期限为自2011年4月22日起5年。 2015年10月9日,商务部公布2015年第40号公告,宣告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偏移单模光纤实行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16年4月21日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经审核确认中止征税反倾销税有可能造成低价和伤害之后或再次再次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税期限可以必要缩短。
自该公告公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的组织可在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明确提出期终审核申请人。 2016年2月16日,商务部接到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和成都中寄居光纤有限公司代表中国非色散偏移单模光纤产业月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审核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中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偏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低价不道德有可能之后再次发生,对中国产业导致的伤害有可能之后或再次再次发生,催促商务部裁决保持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偏移单模光纤实行的反倾销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行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低价之后或再次再次发生的可能性、伤害之后或再次再次发生的可能性及涉及证据等展开了审查。
现有证据指出,申请人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非色散偏移单模光纤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指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递交的表面证据合乎期终审核立案的拒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要求自2016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偏移单模光纤所限于的反倾销措施展开期终审核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之后实行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要求,在反倾销期终审核调查期间,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偏移单模光纤之后按照商务部2011年第17号公告发布的征收范围和税率征税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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